临沧市临翔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9-06 10:53
作者:临翔区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临翔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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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和实施依据
1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本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2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3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4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届第六十二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5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6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三条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7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8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9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10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11 对宗教活动场所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12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13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14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15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6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六条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17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18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9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条第一款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条第二款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3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4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5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26 对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27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28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29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对违反《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未经审定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定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取缔 行政强制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32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33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审定 其他行政权力 《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有下列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的公共文书、印章、证件和匾牌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二)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命名和更改地名的;(三)民族特需用品商品名称、商标、说明书和公用设施标识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在出版、播出前,出版、制作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审定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
34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教职人员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5 参加朝觐人员身份复核 其他行政权力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网上报名排队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宗发〔2010〕23号)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于本地本年度朝觐名额公布后10日内,将核实通过的本地拟朝觐人员相关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复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接到相关材料后,应于15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通知拟朝觐人员本人,并在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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