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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临沧源丰农业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查处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3-09-05 16:35
信息来源:临翔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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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临沧源丰农业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查处结果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现对我局查处的《临沧源丰农业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一案》查处结果予以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临翔农(农药)罚〔2023〕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张国勇,住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扎路营批发市场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劣质农药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33%草甘膦铵盐水剂2瓶及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叁拾叁元整(¥1233.00元),并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罚没款合计肆仟贰佰叁拾叁元整(¥4233.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临翔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2日

备注


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5日

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 农药 2023 1

当事人:临沧源丰农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国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Q11公司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扎路营批发市场。

当事人临沧源丰农药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7月28日,临翔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和临沧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云南省第二批农药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在此次抽查中从你公司抽取的33%草甘膦铵盐水剂中的有效成分甲醛检查结果为6.4克/kg,超过质量检测标准≤0.6克/kg的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此次监督抽查被抽查农药为“简大狮”牌瓶装33%草甘膦铵盐水剂,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70481,标称生产企业为乐山新路化工有限公司。3月22日,本机关向标称生产企业发出产品确认通知书,未收到企业关于产品确认的复函故被抽查农药视为乐山新路化工有限公司生产

2023年7月10日,本机关向临沧源丰农业有限公司法人张国勇送达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张国勇本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申请。

2023年7月30日,临翔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7月31日,本机关标称生产企业发出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

2023年8月1日,本机关对该批次留样的33%草甘膦铵盐水剂农药2瓶依法予以扣押,并制作了扣押笔录。同日,提取了公司其余已销售397瓶农药的销售凭证等相关材料。

2023年8月10日,本机关依法对临沧源丰农业有限公司法人张国勇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现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于2023年3月7日,向乐山新路化工有限公司采购了一批货值925元的33%草甘膦铵盐水剂共计400瓶(130克/瓶),后以2.8元、3.5元、3.55元、4元、5元的价格,分次批发和零售对外销售了397瓶,共获违法所得1233元。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临沧源丰农业有限公司法人张国勇身份证照片1份(1页)、营业执照照片1份(1页),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合格证照片1份(1页),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1页),证实违法主体身份及经营资质信息。

证据二:乐山新路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1页)、农药生产许可证1份(1页)、农药登记证1份(1页),证

实农药的生产经营资质信息。

证据三:扣押现场笔录1份(2页)、扣押现场指认照片5张(3页)、扣押现场照片1张(1页)、扣押财物清单1份(1页)、检验报告1份,证实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发现的涉案农药产品种类、数量、经营事实等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张国勇的询问笔录1份(5页)、进货凭证1份(1页)、销售单据13张(5页),证实当事人采购、销售的过程、数量和金额。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之规定,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3年8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翔农(农药)告〔2023〕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农药时已尽到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责任,无主观过错,且该批次农药产品货值不高,产生的后果轻微,本机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九项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或者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下限但高于下限百分之七十或高于产品质量标准上限但低于上限百分之三十;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及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33%草甘膦铵盐水剂2瓶及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叁拾叁元整(¥1233.00元),并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罚没款合计肆仟贰佰叁拾叁元整¥4233.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办理缴纳罚没款相关手续(开户行:国家金库临翔区支库,账户名称:临沧市临翔区财政局,账号:2418*******7800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临翔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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