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临翔区林茂木材加工厂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家楼与临翔区林茂木材加工厂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 ,向你单位邮寄送达未果,且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翔劳人仲案字〔2026〕第1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公告日期: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