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翔医保处字〔2026〕第1号)
日期:2026-06-15 16:22
来源: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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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医保处字〔2026〕第1号

单位名称:临沧市临翔区百寿堂药店洪桥路分店

投资人:杨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MA6K3NWRXY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洪桥路99号

本机关于2026年2月4日对你药店涉嫌通过虚假随货同行单进行特慢病药品串换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药店于2019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通过伪造特慢病随货同行单,进行虚假特慢病药品入库后串换为非特慢病报销的药品及特慢病药品中报销比例低的药品销售给部分特殊慢病患者,涉嫌伪造随货同行单99张,伪造特慢病药品金额542782.94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22724.81元。

现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对你药店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共计人民币422724.81元(临沧市临翔区百寿堂药店已于2026年5月12日主动退回,本决定予以确认);

二、处造成损失基金2倍的罚款,金额为845449.62元。

你药店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临沧市临翔区财政局账户(开户银行:国库临翔区支库,账号:241800000003278001)。缴纳罚款时需备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未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罚款的,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药店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本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不视为放弃追究你药店逾期缴纳罚款所产生的加处罚款等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

                临沧市临翔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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