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章驮乡)
解读《临沧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10-31 14:55 信息来源:临沧市 浏览次数:67 字体:【

2021年11月11日,临沧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临沧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1〕59号),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宝才同志专题解读了《临沧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重要意义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27号)精神,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坚持公正监管、规范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结合临沧实际拟写了《临沧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送审稿)》,征求8个县(区)人民政府和21个市直部门的意见建议进行修订后,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再次修改完善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后正式印发。

  二、《实施意见》的框架及亮点

  为有效控制文件篇幅,起草过程中,将我市工作实际和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综合监管制度进行了融合及精简。主要突出明确监管重点、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3方面14条具体政策措施,政策亮点如下:

  1.加强备案监管。备案申请人提交按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自然资源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强化信用记录、备案信息核实,开展督促检查并及时备案。2021年底前,全面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

  2.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督促引导其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风险隐患,完成已运行养老机构消防审验及备案工作。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配备消防安全员,确保安全员配备和待遇得到保障。

  3.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职业技能、资格认定的培训、评价及监管,依托“康养云师傅”培训,做好养老机构院长及护理员培训,

  积极组织参加全国、全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养老服务机构消防控制室应落实24小时持证上岗要求。

  4.加强资金及服务监管。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资金的及时拨付、监督管理。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加强对养老机构医保基金使用、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非法集资及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

  5.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规范提供服务。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2021年底前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异常事件内部管理制度;2022年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养老服务机构视频监控安装工作。

  6.加强应急处置监管。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2021年底前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养老机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有关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7.加强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县(区)民政部门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者转移。

  8.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2021年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制定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9.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负责人)是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安全生产、运营管理第一责任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2022年底前,符合条件的机构要及时建立党组织。

  10.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要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和行业诚信建设。推进普法教育,建立社会监督、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统一开通养老机构监督电话热线、设置投诉信箱。

  11.加强协同监管。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12.加强信用监管。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构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将严重违法的养老服务机构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建立健全贯穿养老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综合监管机制,监管结果要与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政府补助、优惠政策等挂钩。

  13.推行“互联网+监管”。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依托“云南省互联网+智慧养老管理平台”,及时采集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推进数据与“金民工程”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14.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落实《养老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行业标准。深入实施云南省养老机构照护标准、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等标准,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化组织体系、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鼓励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助力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