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4日19时01分许,临沧市临翔区博尚镇辖区G214西宁--澜沧线K2745+000处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3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9月21日,临翔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临翔区博尚“9.1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现场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了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措施。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 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评估和统计工作的通知》(云应急〔2023〕39 号)等规定,现将事故调查处理及整改措施落实综合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云南大理中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云南大理中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1998年01月21日,公司坐落在云南省,详细地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创新工业园区大凤路东侧(江岸景苑对面);云南大理中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信用代码/税号为915329002186908332,法人是杨继蓉,注册资本为1000.000000万人民币。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9月14日,丁某斌驶云L9605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载郑某蓉)(牵引云L5116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西澜线由北向南行驶,19时01分许,当该车行驶至G214西宁--澜沧线K2745+000处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后车辆滑向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由付某云驾驶的云SD75329号小型轿车(载杨某艳)相撞,二辆车相撞后翻入道路东侧金属护栏外田地(距路面的垂直高度为7.3米),小车被油罐车挤压在下方,油罐车驾驶员、押运员和小车驾驶、副驾驶乘车人被困。
(一)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付某云,男,汉族,48岁,住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圈内乡,事故发生时驾驶云SD75329号小型轿车,在此事故中死亡。
2.受伤人员基本情况
(1)丁某斌,男,汉族,32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事故发生时系云L9605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5116挂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员,在此事故中受伤。经委托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永司鉴〔2023〕法临鉴字第(01081)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丁利斌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郑某蓉,女,汉族,30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在此事故中受伤。经委托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永司鉴〔2023〕法临鉴字第(01072)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郑蓉蓉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3)杨某艳,女,汉族,45岁,住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圈内乡圈内村委会,事故发生时乘坐云SD75329号小型轿车,在此事故中受伤。经委托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永司鉴〔2023〕法临鉴字第(0107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杨荣艳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云SD75329号小型轿车驾驶员付某云死亡,云SD75329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杨xx、云L96050号驾驶员丁某斌、押运员郑某蓉等3人不同程度受伤,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 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等规定进行测算,经调查组认定,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90万元。
4.其他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约7吨柴油泄漏,所造成环境污染及影响,由生态环境部门、水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另行处理。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2023年9月12日丁某斌驾驶云L96050在行驶过程中轮胎被铁钉扎通后,丁某斌在孟连口岸一家汽车修理厂更换轮胎(使用备胎更换),在9月14日行驶前未更换备胎,导致行驶系不合格,丁某斌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时该车辆行驶速度为55公里/小时,丁某斌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未按该路段限速标志牌提示行驶速度40公里/小时行驶,以及连续弯道警示,导致车辆在急转弯时发生侧翻,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超速37.5%);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经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3775号《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证实云L9605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L5116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事故发生时该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行驶系不合格:第一轴、第四轴上左右轮胎花纹不相同,第四轴左轮主胎胎面暴露轮胎帘布层,该车未检见该车机械故障。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速鉴字第01530号《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证实云L9605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L5116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平均行驶速度约为55km/h。
2.经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3776号《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证实云SD75329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该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行驶系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机械故障。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经对驾驶员丁某斌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0mg/100ml。
2.经委托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永司鉴〔2023〕法毒鉴字第(02095)号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付天云的血液中未检验出乙醇。
(四)间接原因分析
驾驶员丁某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间接原因。
(五)事故性质
临翔博尚云南大理中运汽车贸易有限“9.14”车辆伤害一般事故是一起驾驶员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超速,导致发生交通肇事的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丁某斌,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对丁某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已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相关法律追究丁某斌刑事责任。
五、事故问题隐患整改情况及评估
临翔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7月10日,组织召开临翔博尚云南大理中运汽车贸易有限“9.14”车辆伤害一般事故事故评估组会议,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行政处罚情况、整改和防范措施等内容逐项进行了通报及综合评估。
(一)风险隐患整改情况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了4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经评估组查阅整改材料、现场核实,问题隐患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成,同意验收。
(二)综合评估结果
六、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事故相关责任人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基本处理到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 强化安全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