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6日13时许,临清高速公路项目王家寨隧道左幅入口4.24公里处,在开展隧道内道路标线标识巡检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一般事故,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7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3月5日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临翔博尚山东安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2.26”车辆伤害一般事故开展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 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评估和统计工作的通知》(云应急〔2023〕39 号)等规定,现将事故调查处理及整改措施落实综合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山东安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19日,法定代表人:汪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478464932,住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65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23年8月10日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山东安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4]签订临清高速公路隧道机电工程项目王家寨隧道机电工程劳务施工2标合同,合同编号:JK-S02-ZNGS-202307-劳务-发-005。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26日9时许,阮某朋、欧阳某红、杨某良和李某红四人受临沧祥泰公司安排到王家寨隧道巡查2024年底施工时遗漏的标线情况,同时检查凸起标和轮廓标有没有损坏及测量工程量,阮某朋带队驾车从勐托方向进入王家寨左幅隧道到达南美隧道出口后,开展回检工作。12点左右,四人巡检到左幅隧道入口4.24公里处准备下班,此时,阮某朋和欧阳某红站在云SS2066小型货车的前方,周某克驾驶鲁AU12U8面包车也巡检到事故地点,周某克由于疲劳驾驶,注意力不集中,导致其驾驶的鲁AU12U8面包车追尾停放在该地点的云SS2066小型货车。在车辆撞击力下,将云SS2066小型货车向前推移了大约5米左右,导致站在小型货车前方的阮某朋和欧阳某红二人被撞倒地,阮某朋被卡在小型货车车底下,欧阳某红被撞倒在小型货车车辆前面。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阮某朋,男,傣族,57岁,家庭住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系临沧祥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巡检人员。
伤者:欧阳某红,男,汉族,51岁,家庭住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街道办事处,系临沧祥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巡检人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有关规定进行测算,经核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73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周某克作为山东安联消防工程公司委托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制定安全巡检方案,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疲劳驾驶、精力不集中、未严控车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山东安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1.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没有对照风险管控清单,对风险点和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排查。2.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山东安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和临沧祥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交叉施工,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临翔博尚山东安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2.26”车辆伤害一般事故,是一起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问题隐患整改情况及评估
临翔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4日,组织召开临翔博尚山东安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2.26”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评估组会议,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行政处罚情况、整改和防范措施等内容逐项进行了通报及综合评估。
(一)行政处罚情况:
1.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处理情况
周某克,男,46岁,山东安联消防工程公司委托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现已移交临沧市临翔区检察院,提起诉讼。
2.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情况
任某桥,男,44岁,山东安联消防工程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现区应急管理局已完成对山东安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某桥的行政处罚,任某桥已按时缴纳罚款。
3.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情况
山东安联消防工程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区应急管理局已完成对山东安联消防工程公司的行行政处罚,山东安联消防工程公司已按时缴纳罚款。
(二)风险隐患整改情况: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了4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经评估组查阅整改材料、现场核实,问题隐患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成,同意验收。
(三)综合评估结果
评估小组认为,通过“2.26”事故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四)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事故相关责任人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基本处理到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经过上述整改使公司及作业队全体职工加强了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也提高了安全意识。从目前的安全生产形势来看,事故防范整改落实情况符合要求并收到了应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