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将“画眉鸟”等十余种我国传统观赏鸟类晋级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25年9月10日,省林草局、省委宣传部等17个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全省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猎捕贩卖鸟类联合专项行动的通知》(云林联发〔2025〕24号)。2025年10月1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联合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现就加强“画眉鸟”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通告如下。
一、严格依法驯养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驯养“画眉鸟”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是违法养殖,必须于2025年11月30日前将所养的“画眉鸟”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交区林业和草原局,拒不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并参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情节轻微,野生动物的价值不足1万元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野生动物的价值在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3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野生动物的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严禁非法猎捕
非法猎捕“画眉鸟”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并参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情节轻微,没有猎获物或有猎获物、价值不足1000元,且属于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有猎获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猎获物、价值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有猎获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的,且属于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有猎获物、价值8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5000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非法贩卖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画眉鸟”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并参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情节轻微,价值不足1万元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价值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7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价值3万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4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
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联合专项行动,发现非法猎捕、养殖、交易“画眉鸟”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或区林业和草原局举报反映,举报电话:0883-2152809。
五、本通告由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