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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
发布日期:2024-09-12 03:33
作者::
信息来源:云南政务服务网
浏览次数: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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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
编号:
19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附件第13项 户口迁移审批,调整为行政确认。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向申请人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办理行政确认,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10.擅自收费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
监督方式:
1.现场投诉
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治安大队二楼 1202室(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忙令西路162号)
2.电话投诉
0883-2122613
3.网上投诉
http://www.ynlx.gov.cn/lxqrmzf/lqrmzf/hdjl53/index.html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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