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酒言欢叙友情,更需把好安全关。饮酒本是增进情谊的社交常态,但若漠视风险、疏于照护,欢聚也可能变成悲剧。

案例:近日,临翔区忙畔街道人民调解委和辖区某村人民调解委联合调处了一起因共同饮酒、其中一名参与者在步行回家途中不慎跌坠路边堡坎不治身亡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因责任划分和赔偿事宜等问题产生严重分歧,经多次组织协商、调解,通过释法说理,从情理道义上做思想工作,最终酒局参与者和坠亡者家属签订了6万元的赔偿协议。
普法小贴士
一、共同饮酒人之间的安全注意义务:1.提醒、劝阻义务。明知同饮人有不宜饮酒的疾病、酒后可能驾车或从事其他有危险的行为,或发现同饮人已出现"醉酒"状态时,其他共饮人应该尽到提醒与劝阻的义务。2.照顾、救助、通知、护送义务。对共同饮酒过程中出现醉酒或明显不适的饮酒人,其他共饮人应采取细心照顾、护送回家并通知饮酒人家属或及时送医治疗等措施。3.组织酒局,责任在肩。酒局组织者风险责任大,更应注意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的责任和义务。
二、共同饮酒后同饮者出现伤亡,同饮者哪些行为需要担责:1.强迫性劝酒,同饮者存在野蛮灌酒,或者通过语言刺激、要挟等方式强迫他人饮酒的行为。2.明知对方身患疾病或存在酒精过敏等情形不宜饮酒仍劝酒。3.明知对方饮酒,在其驾车离开时持放任态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4.明知饮酒者醉酒,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时,同饮者没有及时将饮酒者送回家或者送到医院等,导致其发生损害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且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