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我国通过《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进行规定,现我们对该些程序及对应的法律依据进行梳理。
一、土地征收前置阶段
1.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在拟申请征收土地前,应将征收范围、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关键信息告知被征地农民,保障其知情权与参与权,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开展现状调查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拟申请征收土地前,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地类、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确认,对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拟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拟定包括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社保方案等具体内容的方案,并再次公告听取意见,公告期不少于30日。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4.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听证
政府应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救济权利,如果多数成员认为方案不合法,政府必须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民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权属证明进行补偿登记,以确保补偿能发放给正确的权利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6.测算并落实补偿费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政府必须足额预存所有补偿费用,并与被征地农民就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内容签订书面协议,这是“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的核心体现。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第四款: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二、土地征收报批与实施阶段
7.提出征地申请并对申请进行审查
在所有前期工作,包括对未签约户情况进行说明完成后,地方政府才能向有批准权的政府提交征地申请。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五款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8.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征地申请获批后,政府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发布正式公告,宣告征地行为依法成立,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9.实施补偿安置
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对于极少数未签约的,政府必须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明确其补偿内容和权利义务,保障其权益不受损。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10.进行土地征收,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既不复议诉讼又不搬迁的,政府不能强拆,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并执行,这是禁止“行政强拆”的关键条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