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8章67条,分别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8章,主要有以下内容和特点: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围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贯彻落实意见,对土地管理制度相关内容作了补充完善。一是明确土地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二是强化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的规定;三是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障主导产业合理用地,支持依法合规利用农村闲置土地等资源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四是完善退化耕地治理机制,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管理体系。
(二)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在做好与上位法承接的同时,聚焦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的需要,在国家构建“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基础上,对地方四级(省级、州市级、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效力、编制、审批、修改、公布、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等进行细化规定,构成协调有序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形成全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明确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不得另设其他空间规划,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和重大事项,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
(三)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耕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实现粮食安全,必须守住耕地这个根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将我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耕地保护举措凝练固化到地方立法中,在《条例》中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为抓手,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综合运用管控性、激励性手段,对耕地实施全面保护;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保障耕地主要用来种植粮食等基本农作物。
(四)以维护农民权益为核心,细化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明确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必经的九个程序,对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环节,明确作出具体实施要求,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明确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公布和调整,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安排社会保障费用,禁止以任何理由减免、缓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完善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根本,强化建设用地管理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进一步提升建设用地要素保障能力,《条例》明确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对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和国有土地租赁等方式供地进行了细化,对国有建设用地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二级市场”管理进行了规定。细化临时用地规定,明确规定了采矿用地和土地储备制度,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要求和程序,规定了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管理要求,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优化城乡用地布局。
(六)以严格执法为目标,完善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条例》构建了我省土地督查制度,规定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土地执法部门协同、区域协作机制,建立土地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制度。
《条例》的颁布实施,贵在执行、重在落实。下一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工作职责,牵头多渠道、全方位、扎实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推动法规制度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