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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尚镇)
临翔首例!男子乱砍树被判刑,还得种树修复生态
发布日期:2024-04-24 11:04 信息来源:微播临翔 浏览次数:11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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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成未经审批,擅自在林区内毁林开垦,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令被告许某成在判决生效后一年期限内补植复绿,修复生态环境;在期限内未补植复绿的,判令其缴纳被毁林地投资造林费用人民币5488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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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至2021年10月间,被告人许某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及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形下,擅自在临沧市临翔区平村乡林区内毁林开垦,种植坚果树、玉米、大黄藤(药材)、茯苓(药材)等农作物,致使林地及原有植被大量毁坏。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成开垦土地总面积2.7034公顷(40.54亩)。另,被告人许某成在林地内采伐林木63株,总蓄积为14.66立方米,出材量9.7306立方米。经临沧市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植被恢复规划设计,被破坏的林地恢复共需造林投入人民币5488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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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翔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许某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的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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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判处被告人“补种恢复”,其主要目的就是告诫社会公众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仅要付出自由的代价,更需要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

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每个人都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要时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叮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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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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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播临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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