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满足群众办事需求,切实提升群众办事中涉及面广、办理量大、关联性强的个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便捷度,提高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和获得感,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联合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推出公民婚育“一件事一次办”服务,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户口迁移、生育登记4个事项梳理整合,依托“线下专窗+线上系统”,按照“一件事一次办+帮办代办+综合窗口”模式,实现“一套材料、一次提交”即可办理,让群众切实享受政务服务的升级版。
公民婚育“一件事一次办”材料清单
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申请材料(办理窗口:民政窗口)
1.男女双方有效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申请人自备)
2.男女双方居民户口簿(申请人自备)
3.双方当事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人自备)
4.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现役军人证件(现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申请另需自备)
5.离婚证、民事调解书(离婚人士申请另需自备)
6.原配偶死亡证明、原配偶户口注销证明(丧偶人士申请另需自备)
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户口簿婚姻状况变更)申请材料(办理窗口:公安窗口)
1.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自备)
2.男女双方结婚证(申请人自备)
3.男女双方居民户口簿(申请人自备)
三、户口迁移(迁入、迁出)审批申请材料(办理窗口:公安窗口)
1.书面申请(公安窗口提供、迁入申请人填写)
2.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迁入申请人自备)
3.男女双方结婚证(迁入申请人自备)
4.男女双方居民户口簿(迁入申请人自备)
5.房产证或产权证(迁入申请人自备)
6.申请人居民身份证(迁出申请人自备)
7.申请人居民户口簿(迁出申请人自备)
8.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出省外申请人自备)
四、生育登记申请材料(办理窗口:手机“办事通”APP线上办理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
1.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自备)
2.男女双方结婚证(申请人自备)
3.男女双方居民户口簿(申请人自备)
4.离婚证(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再婚申请另需自备)
5.出生医学证明(有生育历史的另需自备)
6.居住证或工作合同或租房合同或社保、医保参保证明或本地营业执照(非本地户籍的常驻人员另需自备)
说明:以上事项申请材料申请人只需向综合受理窗口提交一份次,重复材料无需重复提交,由综合受理窗口负责复印或直接向部门窗口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