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翔法院审结一起村民小组长、网格长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言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犯罪所得人民币213余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2年,被告人张某言在任临翔区忙畔街道村民小组长、网格长期间,利用管理集体资金和协助临翔区忙畔街道从事土地征收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国家资金人民币135余万元;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9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27万元;非法侵占集体资金人民币59余万元。且在临沧火车站物流园区等建设项目迁坟过程中,伙同他人伪造无主坟进行迁移骗取国家资金人民币50余万元。

审理结果
被告人张某言身为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予以非法占有,数额巨大;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被告人张某言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村民小组长是党和政府政策上传下达、上行下通的重要纽带,是了解民情的重要渠道,是畅通基层治理“毛细血管”,作用明显、责任重大。村民小组长应该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要发挥好带头作用,恪尽职守、严于律己、清正廉明,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莫像本案的被告人,目无法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贪污受贿,以权谋私,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损害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辜负了组织的培养和村民的信任。
法官提醒
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等虽然不属于公职人员,但从事上述公务时还是会构成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