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一)出台背景
临翔区油菜种植历史悠久,“博尚菜籽油”是本地传统名特优产品,2017年11月,《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赵县雪花梨(赵州雪花梨)等38个产品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7年第98号),批准对博尚菜籽油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23年6月5日,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第7号通告,批准并公布《地理标志产品博尚菜籽油》(DB5309/T67-2023)临沧市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公布实施,标志着“地理标志产品 博尚菜籽油”进入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新阶段。为了规范、促进临翔区保护辖区内菜籽油生产企业申请、使用、管理、运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行为,保证产品质量,起到增加产品附加值的作用。同时,对“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为本土产品拓展市场提供有力的品牌和法律支撑。配套制定《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是实现地理标志产品“博尚菜籽油”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要保障。
(二)文件出台的意义
地理标志产品,是国家认可的代表地方特色的一种高价值知识产权,是当地政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实现本地特色产品提质增效,打造品牌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出台,完善了地理标志产品“博尚菜籽油”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具体运用和保护,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及时填补了地方立法空白,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填补空白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文件的依据
《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赵县雪花梨(赵州雪花梨)等38个产品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三、文件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本《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计二十八条,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博尚菜籽油”定义、保护范围、适用范围等进行了定义
本《办法》第二条按照原国际质检总局对“博尚菜籽油”批准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要求,对“博尚菜籽油”产品做了定义,明确了只有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博尚菜籽油》(DB5309/T67-2023)临沧市地方标准生产加工的菜籽油产品,才属于本办法实施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博尚菜籽油”。第三条明确了实施保护的行政区域范围。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适用本办法的法律行为、主体以及管理部门。第七条明确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明确了专用标志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就是具有特定意义和价值的知识产权,菜籽油生产企业在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时,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17年第98号公告批准的保护范围和产品特性要求。本《办法》第八条明确了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主体资格和产品应具备的法定特征及生产标准。第九条明确了申请使用专用标志要提交的法定资料。第十条明确了审查部门审查的内容、职能、和审查形式。第十二条明确了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承担真实性的法律责任。
(三)专用标志的管理与使用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国家认可的知识产权,具备一定的证明作用,因此,专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标签标识管理等相关规定。本《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专用标志使用的范围、形状、颜色、使用方式的规定和要求。第十四条明确了专用标志合法使用者应遵守的禁止性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了专用标志受知识产权专用权保护的情形。
(四)明确各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
本《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获批只用专用标志的主体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各单位职能的规定,明确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个政府部门在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促进转换、使用和保护方面的职能职责。
(五)明确了侵权责任和执法主体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侵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博尚菜籽油”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种类和情形。明确了违法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提高了《办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明确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管理接受监督体现了权责一致原则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秉公执法、文明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涉及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四、文件实施日期和有效日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实施时间应与《地理标志产品博尚菜籽油》(DB5309/T67-2023)临沧市地方标准启用时间一致。本《办法》实施时间自2023年7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