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翔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临沧市临翔区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五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临翔区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翔区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中低收入群体等对象住房困难问题,消化存量商品房,优化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完善保障性住房供给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临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择优选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在市场上收购符合一定条件的存量商品房,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配售并实施封闭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引进人才、中低收入群体等阶段性住房困难对象,限定租赁用途、租赁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翔区行政区域内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征集、评估、收购、资金使用、产权登记、运营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收购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需定购、自愿参与、合理定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兼顾住房保障需求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制定年度收购计划,发布房源征集公告,负责房源资格审核、建安成本测算审查,牵头承办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和申报,指导、监督收购运营等工作,负责争取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
(二)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中央、省、市相关资金政策,负责保障性住房财政性收购资金的统筹安排、拨付和监管,组织开展财政性收购资金预算使用绩效管理,监督财政性收购资金专款专用。
(三)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测算划拨土地成本,办理收购房源的土地权利性质变更,负责规划许可、不动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确保规划合规、房源权属清晰。
(四)区税务局:依法落实保障性住房收购、持有、交易、租赁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化税收办理流程,为收购工作提供税收指导。
(五)区司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收购合同的规范签订,协助处理收购过程中的法律纠纷。
(六)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依法依规指导金融机构配合收购主体核实房源相关债权债务,落实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等金融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服务,并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再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依法依规协调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为收购工作提供金融政策支持,指导其加强资金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八)区法院:指导核实被收购房源的涉诉情况,协助化解收购过程中的涉诉纠纷,保障收购工作依法顺利推进。
(九)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符合条件有保障性住房需求群体的调查摸排、政策宣传、申请初审,矛盾纠纷化解及后续社区管理工作。
(十)收购主体:负责收购资金筹集、房源筛选、价格谈判、合同签订、房屋接收、产权办理等具体工作,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年度收购计划开展收购工作,接受各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收购主体与房源条件
第六条 收购主体由地方政府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金实力和运营管理能力的国有企业担任,具体负责存量商品房收购的各项具体工作,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收购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收购流程,加强风险防控,及时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报送收购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收购的存量商品房应符合以下条件,对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不得搞强买强卖,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收购:
(一)房源性质: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须为商品住房;用作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为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
(二)房源形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以经济型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不得收购豪宅和大户型房屋;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可结合家庭人口、生育政策、人才引进适量配置90平方米以上房源,具体标准可结合市场供求关系和保障需求适当调整。
(三)房源品质:房屋质量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无安全隐患,已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配套设施较为齐全,位于交通便利、教育、医疗、养老、托幼等公共服务设施可达性较好的区域;房屋现状整洁,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可直接投入使用或简单改造后投入使用。
(四)权属要求:权属清晰,无抵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已抵押的,需由卖方提前解除抵押),无权属纠纷,相关手续齐备,能够正常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未被列入征收拆迁范围,无违法违规建设情况。
(五)优先条件:优先收购整栋、整单元未售或可实现封闭管理的房源;优先收购已建成、未销售且符合条件的保交房项目房源;优先收购价格合理、区位适宜、配套完善的房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量商品房,不得收购:
(一)房屋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无法通过整改达到居住标准的;
(二)权属不清、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且无法解除的;
(三)违法违规建设、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或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
(四)位于征收拆迁范围、规划调整红线内的;
(五)户型面积、区位条件等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六)其他不符合保障性住房要求的情形。
第三章 收购定价与程序
第九条 收购价格遵循“公平合理、市场导向、成本可控”的原则,结合房源区位、品质、户型、建成年限、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配售型房源:收购价格上限按照不高于房源所在区域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即按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加上不超过5%的利润确定。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由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联合核定。具体收购价格按照上述原则由收购主体与卖方依法依规确定,报相关部门审批,最终收购价格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独立、公正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协商定价的参考依据,确保价格公平合理。收购成品商品房的,收购价格包含合法合规的装修成本。
(二)配租型房源:收购价格应由依法选定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独立、公正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主要协商依据。收购主体与卖方在评估价格基础上协商确定的初步收购价格,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最终收购价格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确保价格公平合理。收购成品商品房的,收购价格包含合法合规的装修成本。
第十条 收购工作原则上在6个月内完成,具体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制定年度收购计划: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全区保障性住房需求、房地产市场库存情况,会同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制定年度收购计划,明确收购数量、户型要求、区域范围、资金预算等内容,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公开征集房源: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流媒体发布房源征集公告,明确征集条件、报名方式、所需材料、征集期限等内容。卖方(房地产企业或个人)自愿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三)房源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区自然资源局、收购主体等相关单位,对报名房源的户型、权属、质量、配套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和资料审核,选出符合条件的房源,建立房源台账,向社会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价格核定与谈判:收购主体对公示无异议的房源,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展价格核算、谈判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确定初步收购价格,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签订收购合同:收购价格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收购主体与卖方签订正式收购合同,明确收购房源、收购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产权转移、保修责任、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备案。
(六)资金支付:收购主体按照收购合同约定,凭相关审核材料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财政性收购资金,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按照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财政性收购资金支付进度与房屋交接、产权办理进度挂钩,确保资金安全。
(七)房屋交接与产权登记: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收购主体对房屋配套设施和相关资料进行查验并办理交接手续。收购主体在房屋交接后,及时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将房屋权属登记至收购主体名下,用途登记为“保障性住房”。
(八)房源移交管理:收购完成后,收购主体将房源移交运营管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建立房源管理台账,做好房屋维护、保洁、安全管理,及时按相关规定开展配售配租工作,不得长期闲置。
(九)收购工作预计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的,收购主体应于6个月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原因及明确、可执行的最终收购时限安排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收购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省、市下达的保障性住房财政补助资金;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地方政府申报获得的专项债券资金、收购主体通过金融机构获得的保障性住房贷款资金、保障性住房配售配租收入等资金。
第十二条 收购资金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收购主体应建立资金使用台账,明确资金使用去向,定期向区住房建设局、区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收购主体使用贷款资金的,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确保贷款资金的发放、使用、回收均通过该账户处理,接受金融监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的监督。保障性住房配售、配租所获收入扣除必要的支出后,全部用于偿还专项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定期对收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房源管理与分配
第十五条 收购的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后,实行封闭管理,通过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系统进行限制,严禁以任何方式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第十六条 收购房源的分配严格按照临翔区保障性住房配售、配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分配,优先保障低保家庭、特困家庭、残疾人家庭、军人家庭、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家庭、一线公共服务人员、引进人才等重点群体。
第十七条 用作配售的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以收购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交易税费等合理支出成本进行测算,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单套住房销售价格可结合区位、楼层、朝向等因素调整。购房人退出时,由区人民政府选定的收购主体按原配售价格扣减折旧(折旧标准另行制定)后的价格进行回购,或由原购房人转让给符合保障性住房购买条件的其他家庭(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原配售价格)。装修费用、维修费用不计入回购价格,回购后仍用作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用作配租的保障性住房,按临翔区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进行运营。
第十九条 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收购房源的日常维护、物业服务、安全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房屋维修管理制度,及时处理房屋维修诉求,保障居住环境安全、整洁。物业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按有关规定向物价部门报备后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
第二十条 收购房源的保修责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收购合同约定执行,卖方应履行房屋质量保修义务和责任,确保房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收购主体、运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对收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收购工作,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收购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区人民政府取消其收购主体资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筛选房源,收购不符合条件的商品房的;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购价格,违规收购房源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产权登记的;
(五)将收购的保障性住房违规出售、出租、闲置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卖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房源真实情况,骗取收购资格或违规获取收购资金的,取消其被收购资格,追回已支付的收购资金,记入信用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收购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收购工作中涉及专项贷款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监管、偿还等具体管理事项,按照《临沧市临翔区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2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完善并正式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