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号)
为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提高公众参与度,促进科学决策,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于2026年6月10日09时00分至11时30分,在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2楼2001会议室举行《临翔区主城区个人永久违法建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听证会第1号公告
2026年5月8日,在临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关于举行〈临翔区主城区个人永久违法建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的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会人员
2026年5月20日,向涉及的各单位发送邀请函,6月2日根据报名反馈情况确定了听证会参会人员,包括:1名听证主持人、2名听证记录人、2名决策发言人、2名听证监察人、30名听证代表;其中,公民代表13人,行业专家学者3人,第三方专业技术人员2人,区人大代表1人,区政协委员1人,法律工作者2人,区级相关单位4人,街道代表4人。
(三)发布听证会第2号公告
2026年6月5日,在发布第1号公告的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关于举行〈临翔区主城区个人永久违法建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并于6月5日,将《临翔区主城区个人永久违法建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听证稿)等材料送达听证代表,因原听证公民代表提出退出听证会申请1人,依法启动听证代表递补程序,并于6月8日发布了《临翔区自然资源局关于〈临翔区主城区个人永久违法建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听证会听证代表递补情况的补充公告》,公布听证会公民代表递补情况。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6年6月10日上午,听证会在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2楼2001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陈超局长主持,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张世昌、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陈剑斌担任决策发言人,临翔区司法局党组成员、政工办主任李雨遥和临翔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干部赵文洲两位同志作为听证监察人。
听证代表到会情况为:经核实,应出席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代表共有30人(其中,公民代表13人,行业专家学者3人,第三方专业技术人员2人,区人大代表1人,区政协委员1人,法律工作者2人,区级相关单位4人,街道代表4人。),实到会人员29人(具体为临翔区政协民宗委副主任、政协委员李春兰,临翔区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人大代表李光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负责人杨荣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干部董大春,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科负责人薛飞,云南谦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若玙,临翔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股长赵有顺,临翔区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四级主办罗正鹏,临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股股长寇云兵,临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股干部张永江,凤翔街道办事处村建所负责人罗成伟,凤翔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所负责人何金彩,忙畔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杨东涛,忙畔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阮国涛,云南省正耀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负责人张丽艳,云南省地矿测绘院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负责人张良天,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纪召兵,公民代表黄川云,公民代表曾王芬,公民代表李红云,公民代表李福泽,公民代表周鉴宗,公民代表王应礼,公民代表罗正庆,公民代表吴尊柳,公民代表朱国昊,公民代表俸亚洁,公民代表陶应忠,公民代表刘冀);公民代表李万鸿未到场。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会场纪律及注意事项》;
(二)听证决策发言人张世昌对《临翔区主城区个人永久违法建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背景及文本内容进行说明;
(三)听证代表按顺序依次发言,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作统一解释答复;
(四)主持人作听证会总结;
(五)各位听证代表、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核实听证会笔录并签名确认。
三、听证代表发表意见建议情况
在听证会上,29位到会听证代表对《临翔区主城区个人永久违法建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其中:7位听证代表无意见建议,其余听证代表普遍认为《临翔区主城区个人永久违法建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相对可行,基本同意方案,但要对方案进一步优化,如增加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引用依据,明确费用按每亩55万元标准收取的相关政策依据等。
经整理归纳,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十五个方面:
一、1位代表提出在《方案》中明确土地买卖双方是否同时处置及如何处置。
二、1位代表提出根据云自然资空规43号文件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布置宅基地”,给予划地安置建议安置在村庄规划区域。
三、1位代表提出增加2016年以来拆除认定对象名单以及认定依据。
四、1位代表提出对《方案》中2016年以来拆除户的处置措施建议:(一)有的拆除户仅拆除了房内小部分的附属物,只要确实没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其居住使用,完善手续;(二)对于房子被拆除,土地已用于学校建设的被拆除户,给予划地安置;(三)对于房子被拆除,土地没有利用,只要并不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原地建设,完善手续;(四)对于房子被拆除后,无法原地建设及划地安置的,安置120平方米房子。
五、1位代表提出2016年以来被拆除房屋的棚改户群体:1.给予划地安置;2.给予经济上的建房补助。
六、增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引用依据:2位听证代表建议《方案》引用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17号)》。
七、2016年以来被拆除永久性住房当事人符合“一户一宅”的加入限制条件。2位代表提出2016年以来被拆除永久性住房当事人符合“一户一宅”的给予划地安置中,增加限制条件“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八、明确被拆除当事人符合“一户一宅”的认定:2位代表提出需明确被拆除当事人符合“一户一宅”如何认定,如:已购买商品房的当事人,是否还能被认定为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
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迁入实操性不强:2位代表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及户口迁移问题还需细化。
十、明确主城区四至边界及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外的界定:2位代表提出应明确临翔区主城区四至范围及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并附图。
十一、2016年以来依法认定已被拆除永久性住房的全部统一安置划地:2位代表提出2016年以来被拆除永久性住房的,不套用“一户一宅”限制条件,全部划地安置。
十二、明确违法认定、完善手续等各环节的具体措施:3位代表提出《方案》需明确违法认定的主体部门,完善手续一批中违法用地是否要走违法用地查处程序,并细化时间节点及如何开展违法用地查处工作。
十三、明确费用按每亩55万元标准收取的相关政策依据:3位代表提出《方案》中费用按每亩55万元标准收取未明确法律依据及政策依据,需补充说明。
十四、《方案》中按每亩55万元费用标准收费过高:3位代表提出费用按每亩55万元标准收取太高,老百姓无法承担。
十五、符合“一户一宅”的,给予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办理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办理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超出面积部分如何处理有待明晰。5位代表提出实际办理面积超出100平方米、150平方米部分如何办理、如何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如何拆除,需进一步细化。
四、听证意见、建议计划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临翔区自然资源局组织人员进行了认真总结评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采纳的意见和建议
1.增加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采纳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作为引用依据的建议。
2.明确费用收取的参照标准:采纳关于补充说明“按每亩55万元标准收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的建议,将“按每亩55万元标准收取”改为“费用参照农用地转用标准收取”,并对农用地转用费用收取的政策依据和测算标准进行解释说明。
3.完善“一户一宅”认定的解释说明:采纳关于明确购买商品房等情形是否影响“一户一宅”认定的建议,并对“一户一宅”认定依据进行解释说明。
(二)暂不予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1.关于增加《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17号)为政策依据:不予采纳。理由:该政策文件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具体依据,不适用于《方案》制定的政策引用依据,故不予增加。
2.关于增加“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划地安置的限制条件:不予采纳。理由:该限制条件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与权益,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地方相关规定,不宜在处置工作方案中直接增加,应在后续具体执行中依法依规认定。
3.关于对2016年以来拆除户的处置措施建议、2016年以来拆除永久性住房的全部统一划地安置、拆除户给予建房补助的3条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方案》区分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进行不同处置,符合宅基地管理“保障基本、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对2016年以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后被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属于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不产生国家赔偿的依据,甚至不符合方案中“一户一宅”进行不同处置的条件,否则将导致因政策不公平及引发新的违法用地行为。
4.关于每亩55万元费用标准收费过高:不予采纳。理由:该标准主要依据农转用报批等相关成本综合测算得出,具有相应政策与成本依据。方案将补充说明其测算依据,但标准本身在当前阶段维持不变。
5.关于户口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细化问题:不予采纳。理由:此类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上位法调整的范畴,本《方案》作为处置工作方案,不宜也无需就此进行细化规定,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除上述情况外,在《方案》中明确买卖双方处置方式、增加2016年以来拆除认定的名单及认定依据、明确主城区四至边界及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外的界定、细化时间节点及如何开展违法用地查处工作、明确实际办理超出面积部分如何办理、划地安置建议安置在村庄规划区域等6条意见建议或因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或不具备普遍适用性及实际操作性,故暂不予采纳。
特此公告。
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28日